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警隊條例 第2條

警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 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 (d)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雜項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