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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6條

警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與任何人有關的鑑別資料 (identifying particulars)指該人的照片、指紋、掌印、腳底印痕、足趾印痕與體重及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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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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