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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1條

警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調查某已發生或相信已發生的罪行時,只可在以下情況下收取某人的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化驗 —— (a) 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人員)授權取得該樣本; (b) 已獲適當的同意;並且 (c) 裁判官根據第59B條核准收取該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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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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