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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2條

警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授權人員只可在以下情況下作出第(1)(a)款所規定的授權 —— (a) 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擬收取的體內樣本所屬的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及 (b) 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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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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