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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3條

警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授權人員 —— (a) 依據第(2)款作出的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但(b)段另有規定者除外; (b) 在遵從(a)段的規定並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可以口頭形式作出上述授權,而在此情況下,他必須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確認該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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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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