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從某人的口腔用拭子收取非體內樣本,只可於該人被裁定犯任何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後的12個月內收取。
警隊條例 第6條
從某人的口腔用拭子收取非體內樣本,只可於該人被裁定犯任何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後的12個月內收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