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已滿18歲的人(自願者)可自願為以下目的向任何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給予以下授權 —— (a) 收取其非體內樣本; (b) 將從該樣本所得出的DNA資料儲存於根據第59G(1)條保存的DNA資料庫;及 (c) 將該DNA資料用於第59G(2)條指明的用途。
警隊條例 第1條
任何已滿18歲的人(自願者)可自願為以下目的向任何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給予以下授權 —— (a) 收取其非體內樣本; (b) 將從該樣本所得出的DNA資料儲存於根據第59G(1)條保存的DNA資料庫;及 (c) 將該DNA資料用於第59G(2)條指明的用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