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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1條

警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警務處處長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由他保留或代他保留的 —— (a) 任何依據第59A或59C條取得的體內樣本或非體內樣本;及 (b) 載有關乎該樣本的資料以及足以令他人從中識別上述資料乃關乎該樣本所屬的人的有關詳情的任何紀錄, (i) 該人並沒有被控以任何罪行的情況下 —— (A) 除(B)節另有規定外,在自取得該樣本的日期起計的12個月(有關期限)屆滿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毀滅;或 (B) 根據第(2)款延展的一段或多於一段限期(延展期限)屆滿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毀滅; (ii) 該人在有關限期內及延展期限(如有的話)內被控以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的情況下,在以下三種情況中最早出現者出現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毀滅 —— (A) 該項或所有該等控罪(視屬何情況而定)被撤銷; (B) 法庭在該人被裁定犯該項或該等罪行(視屬何情況而定)前釋放該人;或 (C) 在審訊或上訴時,法庭裁定該人被控的該項或所有該等罪行的罪名(視屬何情況而定)不成立。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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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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