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在接獲任何人提出申請後,如認為適當,可選派警務人員到申請人指明的處所、業務地點或船隻之上、之內或附近,執行特別服務。
警隊條例 第1條
處長在接獲任何人提出申請後,如認為適當,可選派警務人員到申請人指明的處所、業務地點或船隻之上、之內或附近,執行特別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