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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3條

警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收取根據第(2)款繳付的費用後,處長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費用撥付警察福利基金,並必須安排該等費用每月結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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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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