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2)款須繳付的費用可作為拖欠警務處處長法團的債項,通過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予以追討。
警隊條例 第4條
根據第(2)款須繳付的費用可作為拖欠警務處處長法團的債項,通過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予以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