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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2條

警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屆滿前,處長可以書面通知延長期限,以他認為恰當的較長期限代替原來期限。而第(4)款所提述有關通知的規定,在關於上述期限的規定方面,須解釋為提述關於該已予如此延長的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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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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