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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5條

警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任何獲送達根據本條發出的通知的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在任何時候及在任何個別人士同意或默許下 —— (a) 不遵守該通知的任何規定;或 (b) 在看來是遵守任何該等規定時,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A) 該個別人士是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類同的主管人員;或 (B) 該個別人士看來是出任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上述主管人員或代理人;或 (C) 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是由其成員管理,而該個別人士是成員之一, (i)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而在當時 —— 則不論第(4)款所訂的罪行是否已被觸犯,該個別人士即屬犯本款所訂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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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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