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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6條

警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獲送達根據本條發出的通知,而有任何個別人士蓄意導致或促致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 (a) 不遵守該通知的任何規定;或 (b) 在看來是遵守任何該等規定時,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i)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則不論第(4)款所訂的罪行是否已被觸犯,該個別人士即屬犯本款所訂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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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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