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警隊條例 第7條

警隊條例 第7條

第7條

第7條的規定,就第(1)或(2)款所授予的權力而言,並不適用;但任何職級不低於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或職級不低於助理關長的香港海關成員,在處長以書面就此作出的授權下,則可行使該權力。而為施行本條,任何上述警務人員或香港海關人員行使該權力時,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該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已獲授權行使該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雜項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