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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8條

警隊條例 第8條

第8條

在本條中 —— 接受存款公司 (deposit-taking company)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 銀行 (bank)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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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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