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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1條

警隊條例 第1條

就職誓言或宣言

第1條

本人謹向全能之主發誓 謹以至誠作出宣言}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力為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簽署於19 年 月 日}在本人面前發誓/作出宣言 裁判官/憲委級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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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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