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為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
第2條
罪行述要*《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第24條刑事恐嚇第25條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第118F條第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第132條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 備註: 本附表中各罪行的述要僅供參考用。
警隊條例 第2條
指明為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
罪行述要*《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第24條刑事恐嚇第25條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第118F條第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第132條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 備註: 本附表中各罪行的述要僅供參考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