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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5條

警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命令已根據第4條妥為送達,申請人及答辯人必須在命令所指明的聆訊日期到臨有關裁判官席前。答辯人可由其法律代表代表出庭。申請人及答辯人或其法律代表(如有的話)可在該聆訊中陳詞。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裁判官核准收取體內樣本的申請及批予核准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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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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