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命令已根據第4條妥為送達,申請人及答辯人必須在命令所指明的聆訊日期到臨有關裁判官席前。答辯人可由其法律代表代表出庭。申請人及答辯人或其法律代表(如有的話)可在該聆訊中陳詞。
警隊條例 第5條
凡命令已根據第4條妥為送達,申請人及答辯人必須在命令所指明的聆訊日期到臨有關裁判官席前。答辯人可由其法律代表代表出庭。申請人及答辯人或其法律代表(如有的話)可在該聆訊中陳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