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裁判官在聽取各方陳詞後 —— (a) 如信納以下所有事宜,可批予核准 —— (i) 已有授權依據本條例第59A(2)條妥為作出; (ii) 有合理理由 —— (A) 懷疑擬收取的體內樣本所屬的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及 (B) 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及 (iii) 所需的適當的同意已根據本條例第59A(6)條妥為表示;或 (b) 如認為適當,可拒絕該申請。
警隊條例 第6條
裁判官在聽取各方陳詞後 —— (a) 如信納以下所有事宜,可批予核准 —— (i) 已有授權依據本條例第59A(2)條妥為作出; (ii) 有合理理由 —— (A) 懷疑擬收取的體內樣本所屬的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及 (B) 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及 (iii) 所需的適當的同意已根據本條例第59A(6)條妥為表示;或 (b) 如認為適當,可拒絕該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