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員
第5條
(1) 以下的人均為隊員 —— (a) 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為以下任何一種隊員的人 —— (i) 根據《1927年後備警察條例》**(1927年第24號,見第233章,1950年版)成立的香港後備警察隊員;或 (ii) 根據《1950年緊急情況(特務警察)規例》***(1950年A270號政府公告)成立的特務警察隊員;及 (b) 所有根據本條例或在本條例下訂立的規例的條文而登記加入輔警隊的人。 (2) 即使本條例另有規定,凡《強制服役條例》(第246章)第15條規定有法律責任登記加入輔警隊的人,處長須將該人登記加入輔警隊,並將該人編入處長認為適合的職級。 (3) 就所有目的而言,任何在上述香港後備警察或在上述特務警察的服務均當作為在輔警隊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