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任何人在根據第6條聆訊的法律程序中被定罪,法院須安排將判罪通知書送達該人。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第2條
凡任何人在根據第6條聆訊的法律程序中被定罪,法院須安排將判罪通知書送達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