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付款,須在傳票所指明的出庭日期之前的2整個工作天前向任何裁判法院作出;付款時須出示傳票。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付款,須在傳票所指明的出庭日期之前的2整個工作天前向任何裁判法院作出;付款時須出示傳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