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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第3條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該人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汽車而言,如該汽車的購買人在按照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立的規例向署長交付過戶通知書時,管有一份採用訂明的格式並由署長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人並沒有欠付該等罰款或訟費,則第(1)(ii)款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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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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