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署長收到按照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須就申請作出以下決定 —— (a) (i) 就申請書內所述明的幼兒中心為申請人註冊;及 (ii) 向申請人發出符合訂明格式的註冊證明書,而該證明書的發出是受該證明書上所指明的條件規限的;或 (b) 拒絕為申請人註冊。
幼兒服務條例 第2條
署長收到按照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須就申請作出以下決定 —— (a) (i) 就申請書內所述明的幼兒中心為申請人註冊;及 (ii) 向申請人發出符合訂明格式的註冊證明書,而該證明書的發出是受該證明書上所指明的條件規限的;或 (b) 拒絕為申請人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