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署長 —— (a) 覺得任何註冊幼兒中心的處所或互助幼兒中心的處所內有危及任何人或可能危及任何人的危險;或 (b) 根據第14條就上述處所作出指示,而該指示未能在根據該條送達的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獲遵從, 署長可藉書面命令,指示在他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或在他另作通知之前,將該有關處所停止作為幼兒中心之用。
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如署長 —— (a) 覺得任何註冊幼兒中心的處所或互助幼兒中心的處所內有危及任何人或可能危及任何人的危險;或 (b) 根據第14條就上述處所作出指示,而該指示未能在根據該條送達的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獲遵從, 署長可藉書面命令,指示在他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或在他另作通知之前,將該有關處所停止作為幼兒中心之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