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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2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須送達已就有關處所註冊或獲豁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並自該送達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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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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