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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15D條另有規定外,以下人士(在本部中稱為被禁止人士)不得擔任幼兒托管人或顯示自己為願意擔任幼兒托管人 —— (a) 曾在任何時間 —— (i) 在香港被裁定犯附表第3至12段所列的任何罪行的人;或 (i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附表第1或2段所列的任何罪行的人;或 (b) 曾被署長根據第15B條決定為不適合擔任幼兒托管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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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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