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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對正在接受幼兒托管人照顧的兒童的死亡而由死因裁判官進行的死因研訊完結後,該死因裁判官可主動為考慮根據第(2)款作出的決定而向署長送交以下關乎該研訊的文件的副本,但如署長如此要求,則該死因裁判官必須如此行事 —— (a) 該死因裁判官的裁斷或陪審團的裁斷及裁決(視屬何情況而定); (b) 該死因裁判官所記錄的任何附加意見; (c) 任何錄取或作出的證供的筆錄或紀錄的謄本;及 (d) 任何已作為證據呈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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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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