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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4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4條

第4條

署長在按照第(1)款收到要求後,須進行他認為必需的查詢(包括向警務處處長進行查詢),以令他能夠決定要求發出該證明書的人是否被禁止人士,並須在進行該等查詢後藉發出或拒絕發出該款所指明的證明書而決定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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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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