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任何根據本條要求發出證明書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5)款訂立的規定,即構成署長拒絕根據第(4)款發出證明書的充分理由。
幼兒服務條例 第7條
任何根據本條要求發出證明書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5)款訂立的規定,即構成署長拒絕根據第(4)款發出證明書的充分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