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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10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任何人如因署長就該人根據第(4)款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則他可在根據第(9)款收到該決定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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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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