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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被禁止人士如認為他不應再被當作不適合擔任幼兒托管人,可藉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根據本條作出宣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A部 — 幼兒托管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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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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