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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10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凡署長按照第(3)款規定簽立授權文件,任何要求根據本條作出宣布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簽立授權文件,即構成署長拒絕根據第(4)款作出宣布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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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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