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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或視察主任,可進入和搜查他有理由相信在其內有人正犯或已犯第15A(2)條所訂的罪行的任何處所,但除非署長或該視察主任已首先取得由裁判官為上述的目的而根據第(2)款發出的手令,否則不得進入該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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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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