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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第3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根據本條進入任何處所的人 —— (a) 在有人提出要求時,須出示證明其身分的證據; (b) 須出示該手令或其副本;及 (c) 須只使用為進入該處所而合理需要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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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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