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A條
除第(1)及(2)款另有規定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對任何應予或可予訂明的事宜,以及概括而言對施行本條例的條文作出規定。
幼兒服務條例 第2A條
除第(1)及(2)款另有規定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對任何應予或可予訂明的事宜,以及概括而言對施行本條例的條文作出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