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署長可向就任何幼兒中心註冊或獲豁免的人發出書面通知,以完全免除、局部免除或有條件地免除對該幼兒中心施行任何規例的規定,署長並可修訂或撤回任何該等通知。
幼兒服務條例 第3條
署長可向就任何幼兒中心註冊或獲豁免的人發出書面通知,以完全免除、局部免除或有條件地免除對該幼兒中心施行任何規例的規定,署長並可修訂或撤回任何該等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