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幼兒服務條例 第4條

幼兒服務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訂明違反規例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不超過第4級的罰款及監禁不超過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