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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第5條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第(3)款中,擁有人 (owner)指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直接來自政府的土地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政府為鐵路事宜的目的具有的進一步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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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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