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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條例 第4條

商船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任何情況下,法庭均須連同證據將個案的完整報告送交行政長官;如法庭決定取消或暫時吊銷任何證書,則須將已取消或暫時吊銷的證書送交行政長官或送交其他授予該證書的主管當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海事法庭及驗船法庭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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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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