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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條例 第3條

商船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人被控任何控罪,進行各項正式調查或研訊的方式須使被控人有機會提出抗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海事法庭及驗船法庭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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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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