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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條例 第1條

商船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抵觸第92條的條文下,除非拖網漁船至少有妥為持有證書的拖網漁船船長及拖網漁船輪機員各一名,否則不得展開航程;違反本款條文當其時的拖網漁船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拖網漁船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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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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