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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條例 第1條

商船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本條例授權扣留或命令扣留的船舶,在扣留後或在扣留船舶的通知或命令送達船長後,未得主管當局放行而行駛出海或企圖行駛出海,該船舶的船長及船東或代理人,以及派遣船舶出海的人(如該船東、代理人或任何派遣船舶出海的人曾參與該罪行或對該罪行知情)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在某些事故中扣留船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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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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