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本條例委任的任何人員或人士,或任何海事法庭或驗船法庭的任何成員或任何裁判委員,其酬金須從政府收入中支付,該酬金由本條例指示,或如並非屬於本條例所及的範圍,由行政長官作出指示。
商船條例 第1條
根據本條例委任的任何人員或人士,或任何海事法庭或驗船法庭的任何成員或任何裁判委員,其酬金須從政府收入中支付,該酬金由本條例指示,或如並非屬於本條例所及的範圍,由行政長官作出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