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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條例 第1條

商船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本條例委任的任何人員或人士,或任何海事法庭或驗船法庭的任何成員或任何裁判委員,其酬金須從政府收入中支付,該酬金由本條例指示,或如並非屬於本條例所及的範圍,由行政長官作出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部 — 證據、規例及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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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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