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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 第7條

房屋條例 第7條

第7條

為進行第(3)款所述查訊的程序,法院具有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進行任何其他聆訊時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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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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