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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條例 第2條

礦務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採礦牌照或採礦租契的持有人違反第(1)款任何條文,在以不損害任何其他該違反事項的補救為原則下,可被處長規定在指明的時間內,按指示採取防止延續或防止再發生該違反事項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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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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