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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條例 第2條

礦務條例 第2條

第2條

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而在符合此條件的情況下,其任期可在其委任文書上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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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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