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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條例 第3條

礦務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一方如不滿意處長的決定,可在上述通知的15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及具決定性的,並須通知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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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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