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可按訂明格式發出認可買家牌照,授權名列牌照上的人購買指明礦物,並且可在牌照上附加他認為適合的條件。
礦務條例 第1條
處長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可按訂明格式發出認可買家牌照,授權名列牌照上的人購買指明礦物,並且可在牌照上附加他認為適合的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