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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條例 第1條

礦務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可按訂明格式發出認可買家牌照,授權名列牌照上的人購買指明礦物,並且可在牌照上附加他認為適合的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指明礦物的管有及購買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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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